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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4〕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2014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4年工作方案》已经201458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529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4年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抓好“压煤、降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等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能健体,严格执法,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不失时机倒逼转型升级,坚定不移推动绿色崛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割尾巴”工程实施意见》、《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石发〔201317号)、全市“两个环境”建设大会精神和《201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44万吨、4.2万吨。

        (二)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有效控制重污染天气,优良天数稳步增加,出现并提高一级优天数。

        (三)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六项指标稳步下降,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6%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压煤

        1.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继续停止审批新上涉煤项目,确需新上涉煤项目,实行减量等量替代。

        市发改委牵头,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关停或改用清洁能源方案并推进实施。

        2.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能耗和效益,兼顾压煤和保增长,确保全年净削减煤炭400万吨。

        3.市建设局负责,20141115前完成中电投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三厂和热电二厂南厂区供热替代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在市建设局完成供热替代的前提下,力争关闭中电投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三厂和热电二厂南厂区。2014年底前关停拆除华电石热1516号机组。

        4.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压缩化肥、陶瓷、钙镁行业生产规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一律关停。

        5.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014年年底前,提前完成国家、河北省下达的“十二五”水泥落后产能及有关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平山县、鹿泉市政府负责,20146月底前,全部拆毁西柏坡高速两侧的水泥粉末企业。在彻底完成第一批18家企业的基础上,完成第二批17家水泥企业18台磨机的拆除,削减水泥年生产能力910万吨。

        6.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压缩钢铁、焦化行业生产规模,分别压减炼铁产能104万吨、炼钢产能60万吨。

        7.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内五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正定县、藁城市、栾城县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硫份高于0.8%的煤炭;其他县(市)、区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硫份高于1%的煤炭;煤炭灰份均不得超过环评要求的指标;对进入市区的超标煤炭一律封存;除统一的配煤中心外,其余配煤、储煤场一律关停。

        8.市发改委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7月底前完成列入《全省2013年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企业目录》的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等10个县(市)、区共10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达到省验收条件,满足2014年型煤推广需求;谋划启动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等7个县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力争部分建成投用;积极向省争取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和洁净型煤推广使用的资金政策支持。20146月底前,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9.市发改委牵头,市委农工委配合,相关县(市)政府负责,201410月底前,完成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取暖燃煤锅炉改烧低硫型煤和燃煤炉灶改用液化气灶工作。

        10.市委农工委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在三环以内所有城中村、城郊村推广节能环保炉具,推动改烧低硫型煤和燃煤炉灶改用液化气灶工作。

        11.市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完善和加强煤质监测站检测工作,全天24小时检测卡控,严控高硫份劣质煤入市。对全市耗煤大户加大检查频次和煤质监测频次,超标煤炭一律封存并实施顶格处罚。

        12.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014年全市推广使用含硫份0.6%以下优质低硫煤炭750万吨以上(此数不含城中村、城郊村推广使用低硫型煤增加的量)。

        13.市建设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内五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应拆尽拆、非拆即改”的原则、责任分工不变、工作职责不变,完成市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2014815前彻底拆除和平医院8台锅炉及新摸底出来的燃煤锅炉。其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抓紧启动拆除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作,按时完成上报省大气办的拆除任务。17个县(市)和矿区对尚在使用的1883台燃煤锅炉,明确天然气替代或煤粉锅炉替代方案,制定分年度改造计划。

        14.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工业园区内禁止企业自建燃煤锅炉,无集中供热的工业园区尽快配套建设集中供热站,鼓励秸秆等生物质热电厂建设。

        15.市发改委负责,实施能源替代,提高天然气保障能力,实现天然气“县县通”。实施电能替代,增加外购电量。

        16.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改造面积达到70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1%。市区住宅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40%,县级市住宅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0%,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104万平方米。

        (二)降尘

        17.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全市595个建筑工地必须按照省住建厅要求进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实行绿色施工。未达标的一律关停整改直至达标验收后才允许开工。

        18.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今、明两年分两批完成三环以内25家搅拌站的关停、搬迁、改造工作,今年完成第一批外迁工作。没有取得环保手续和生产许可的,经专家评审,达不到绿色生产标准的一律关停,列入第一批外迁计划。市区西北、东南两个上风口方向禁建搅拌站,全市推广绿色搅拌站。

        19.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0146月底前完成煤炭经营企业和重点用煤企业储煤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市内五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储煤场煤炭经营企业,关停所有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其他县(市)、矿区依法取缔无环保手续的洗煤厂和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对合法的洗煤厂、煤炭经销企业进行高标准治理,到20146月底前仍不达标的全部取缔。紧邻国道、省道、旅游道路、学校、医院、村庄、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地点的储煤场全部取缔。

        20.市国土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矿山综合整治,停止审批办理新上露天矿山项目,现有露天矿山采矿证到期后原则不再延续;年内完成21家露天矿山关闭任务;对2013年和2014年关闭的42家露天矿山,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对未列入2013年、2014年关闭范围的104家露天矿山全部停产整顿,高标准开展扬尘治理,实行绿色生产,达标一个、验收一个、恢复生产一个。建立气象预报与露天矿山开采协调机制,结合天气预报,选择在有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下实施无尘爆破。

        21.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严格控制采砂场数量,今年“三河一沟”规划控制在22家以内。所有新开采砂场必须严格按照抑尘有关标准,全面治理到位验收通过后才准许开采;槐河、泲河27家采砂场必须严格按照抑尘标准进行全面整改;所有采砂场开工后必须实行绿色生产,未达标的一律关停并顶格处罚。

        22.市城管委、市交管局负责,确保所有工地必须使用手续齐全的达标渣土车辆运输,渣土车辆必须实现运输无尘化,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允许上路。对渣土运输车辆违法实施追溯执法,根据车辆逐车倒查施工源头,依法追溯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责任。

        23.市城管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区道路进一步做好清扫保洁,减少二次扬尘;三环以内区域市政道路全部按照市区清扫保洁作业标准进行管理。2014年年底前对二环、三环间277条黄土裸露路段和地块全部实施硬化。

        24.市交通局、市城管委负责,按照责任路段,加强对所属市管高速公路、三环路(含辅道)107307、石闫线出入市口道路主干道扬尘治理,全部采取机械化清扫,局部人工清扫的方法进行作业,机械化清扫率达90%以上。

        25.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国、省干道及其他主要道路扬尘治理,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0%。严查非法运输石灰、煤炭、矿渣、粉煤灰等易抛撒物品及覆盖不严的车辆;重型运营车辆实施环保检查,不达标车辆不得进入三环以内行驶。

        26.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重点对高速公路、铁路或县城建成区周边的环境敏感地带的矿山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年底前完成西柏坡高速两侧(鹿泉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27.市交管局负责,三环路大型货车限速60公里/小时,三环以内限制大型货车进入,槐安路、和平路等快速路禁止大型货车通行。

        28.市环保局负责,严格环保执法监管,确保企业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达标排放,严控“工厂尘”。通过对121家重点企业扬尘、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全部煤堆、灰堆、料堆实现严密覆盖、仓化或棚化,大幅降低扬尘、粉尘污染。

        29.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014年年底前,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开展餐饮企业油烟在线监测试点工作,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

        30.市环保局、市委农工委共同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属地负责,全面禁止焚烧秸秆(玉米皮),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31.市城管委牵头,市内五区政府负责,严禁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全面取缔市区内露天炭火烧烤。

        其他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严禁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禁烧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及村庄社区;全面取缔本辖区内露天炭火烧烤。

        (三)控车

        32.市交管局负责非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市交通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相关部门配合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剩余的5.3万辆黄标车淘汰任务;三环以内禁止黄标车、无环保标志车辆通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前置,环保检测不合格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车辆安全检测合格标,禁止上路行驶;新注册车辆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实行异地机动车转入国Ⅴ标准;市环保局配合,加大机动车路检、路查工作力度,严格环保标志发放,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70%

        33.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提升燃油品质,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34.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加强机动车燃料监管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料的违法行为。

        35.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禁止销售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36.市交通局负责,加快推进“公交都市”试点城市建设,提升公共交通吸引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初步计划购置纯电动公交车900辆,根据充电桩建设数量,具体确定今年购置数量。年底前全部淘汰剩余261辆黄标公交车。

        37.市交管局负责,实行网格化管理,优化城市交通,合理设置红绿灯,车流高峰时段,增加执勤警力,加强交通疏导,控制机动车入市,减少交通堵塞造成的污染;所有过境的县(市)线路公交车(含长途车)当中的黄标车和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二环以内。各县(市)政府负责划定本辖区的黄标车、无标车限行范围。

        38.市交通局负责,启动二环内长途客运站的外迁工作,年内重点完成客运总站和运河桥客运站的外迁准备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启动二环内批发市场的搬迁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启动市区内大型仓储物流。

        (四)减排

        39.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快推进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污染治理。到年底,上述四个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源全部建成符合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治污减排设施,投运率和脱除效率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规定。9月底前,钢铁行业全部拆除1490平方米以上钢铁烧结机烟气旁路。水泥行业完成全部14条水泥生产线脱硝工程,并提升脱硝设施的运营管理水平,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电力行业按期完成9家电厂24台燃煤发电机组脱硝工程和烟气旁路拆除任务,完成10台燃煤发电机组除尘升级改造工程。年底前玻璃行业完成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等4条玻璃生产线煤改气、脱硝工程。

        40.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20146月底前完成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13台机组15台锅炉的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412月底前完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6台机组、6台燃煤锅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通过环保监测验收,执行火电行业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0mg/m3)。其余火电企业20146月底前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尘排放浓度限值(30mg/m3)。

        41.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全市中小型企业在201411月底前,完成7兆瓦以上燃煤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窑炉的除尘、脱硫治理,安装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控仪,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凡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一律关停。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综合整顿,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对环保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42.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2013年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对医药、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排放大户进行试点治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完成石油液体存储、装卸呼吸气、有机工艺尾气、污水集输和处理过程释放气等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

        43.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对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抽检,巩固治理成效。

        44.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重点排放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实现在线监控,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45.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对标体系,争创行业主要能效、排污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标杆指标,在政策资金上积极支持对标和清洁生产项目。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水泥、火电、钢铁、玻璃、铸造、焦化、陶瓷、化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运用节能减排倒逼机制和“对标”手段,促进企业实施技改,推动“三高”行业大幅减排。

        (五)迁企

        46.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到2014年年底前,启动三环内污染排放企业搬迁,重点启动和推进石家庄钢铁公司整体搬迁。完成河北新大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印染化工厂、河北华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5家企业搬迁改造。

        (六)增绿

        47.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重点实施“2345绿化工程,围绕省会再造经济林15万亩,全年完成植树造林50万亩,植树5000多万株,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推进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农田林网和村庄绿化工程,每个组团县(市)建设23个万亩以上的经济林示范区。

        48.市园林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区新建提升绿地700万平方米,栽植乔灌木750万株,绿地率达到39.8%,绿化覆盖率达到43.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8平方米。

        (七)环保能力建设

        49.市环保局负责,加大科技支撑,充分利用大气污染源解析结果,分析PM2.5PM10等污染物的来源构成,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编制石家庄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加快推进“智慧环保”建设,年内建成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

        50.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与市环保局联网并报送监测数据,构建全市域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

        51.市大气办负责,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配合,完善优化重污染天气四级响应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快速有序组织好应急工作,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减轻污染程度。

        52.市环保局、市编委办负责,建设“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中心”和“石家庄市环境监控中心”,全面加强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和污染企业监控能力。

        53.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基层监管能力,逐步达到环境监测三级站标准。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环保责任和工作力度,实现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54.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编委办负责,在机构编制、财政投入等方面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支持,配强环保队伍、加强硬件建设、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装备水平,打造兵强马壮、手段先进、保障有力的环保工作队伍。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

        55.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相关资金整合力度,大力支持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配套政策,不断创新资金保障和监管机制。

        56.市大气办负责,市环保局配合,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46号)文件要求,学习“文安”模式,建立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制度,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建立环保网格化信息平台,深化和依靠网格化模式,提高监管水平,切实将“纵向畅通、横向责任明确”县、乡、村三级环保监管网格体系落实到实处,克服“看得见没人管,能管得看不见”的环保监管盲区。

        57.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严格环保执法,提升监管能力,继续开展“利剑斩污”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专项行动,对环保违法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和查处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有环保设备不运行、故意降低指标运行等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调度。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调度,实行市长每月调度、责任领导每半月调度、责任部门每周调度制度,重点听取前一阶段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协调指导,做到每周有安排、有进度,每月有计划、有总结,通过定期调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顺利开展。市大气办负责细化责任分工,严格工作标准,加强日常检查,全程跟踪督导,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帐,及时掌握各项重点工作进展。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大气办各督导组加强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夯实已完成的工作,继续对非法、超标排污严重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特别是对长期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及时整改。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继续通过明察暗访、延伸督查等方式做好督导检查。市监察局根据市大气办、有关部门移交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做好问责工作。积极发挥市级新闻媒体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等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做到反映问题件件有落实、有回音,以监督促工作落实。

        (三)加强考核评价。制定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实行差异考核,考核结果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报告,向社会公布。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真抓实干、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予以表彰;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和部门,由相关市领导与组织、监察部门一起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对存在工作不力、履职缺位,不作为、慢作为,群众不满意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舆论宣传。继续实行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让违法排放无处藏身。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同时对大气环境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连续性、大力度曝光警示。组织市属媒体利用好专版专栏,刊播系列言论评论、专家访谈、科普文章,加强对雾霾天气问题的正面引导,引导广大市民科学理性看待现阶段雾霾问题。大力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群众环境意识,形成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群防群治,全市人民同呼吸、共奋斗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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