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平山等十七县(市)、区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各县(市)和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的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平山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河道、水面、排水管网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藁城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或处罚;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非指定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灵寿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排水管网、河道、水面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手续不齐备,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定开工建设,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四、井陉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县城城区及规划区范围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五、栾城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排水管网、河道、水面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手续不齐备,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定开工建设,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六、无极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排水管网、河道、水面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手续不齐备,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定开工建设,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七、晋州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手续不齐备,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定开工建设,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排水管网、河道、水面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沿街民宅凿墙开店和门店经营场所范围内的广告、牌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八、鹿泉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在企业厂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九、正定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排水管网、河道、水面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行唐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枫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手续不齐备,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一、井陉矿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主城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出入口周边及沿线道路两侧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主城区范围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二、新乐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河道、水面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手续不齐备,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三、高邑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手续不齐备,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四、元氏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向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五、赞皇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或者手续不齐备,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区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区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六、深泽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在企业广区外公共场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水面)倾倒工业废渣、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七、赵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道路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主干道之外的道路及公共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八、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全额拨付,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和没收非法财物所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十九、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有关部门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予以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要安排专门警力配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及时查处,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二十、当事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复议管辖规定执行。
二十一、行唐等17个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要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安保障机制、社会投诉联动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执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二十二、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