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现就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率不优等突出问题,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迫切需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发挥市场经济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决定作用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事业创新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这一改革举措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服务的绩效,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充分发育,推动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养人”变为“办事”,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打好基础,构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实际需求。
二、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先在社会组织、市场体系发育较为完善的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推进,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2.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3.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走,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凡是能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再直接举办,不再增设机构、增加人员,严把“进口”,严控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切实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4.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并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各项改革措施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造条件。
5.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探索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全面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6.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在全市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市、县两级都要立足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并选择部分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服务事项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各级都要试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纳入目录的主要是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中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事项以及政府部门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辅助类、技术类和事务类事项。
2015年,全市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要覆盖到全部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出版印刷、软件研发、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和平台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较为健全。2017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体系、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凡能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和管理的事项均得以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着提升。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购买主体的具体条件由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规范社会组织监管,使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应当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教育服务领域。非公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公共教育质量成果评估等。
2.就业服务领域。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分析,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购买公益岗位等。
3.医疗卫生领域。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咨询等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等辅助性服务,健康教育、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险经办代理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等。
5.社会服务领域。社区管理、养老服务、社会救助、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社会服务人才培训、社会福利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
6.住房保障领域。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维护与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公示、管理等。
7.残疾人服务领域。助残公益项目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残疾人职业职能培训,就业指导、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公益助残活动等。
8.文化体育领域。公共文化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公益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国民体质监测及指导服务,群众健身活动普及推广,群众科学技术普及推广等。
9.交通运输领域。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交通运输人才培训,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运输服务等。
10.公共安全领域。公共安全知识科学普及、交通违法信息审核的辅助工作等。
11.消费安全领域。消费安全知识的科学普及、咨询等服务,消费安全维护服务等。
12.资源环境领域。资源节约、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学普及和成果推广,资源环境评估等。
13.城乡社区公共设施领域。环境卫生服务,园林绿化服务,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燃气、暖气供应及设施维护与管理等。
14.技术服务领域。检疫、检测、监测、评估等。
15.经济服务领域。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等。
16.行业协会管理领域。行业协会统计、调查与研究,行业监测、评估等。
17.事务性管理服务。出版印刷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建筑、设备维修服务,物业管理等。
18.“三农”类服务。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等。
19.社工服务。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等。
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在全市目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程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7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基本规程,充分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运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应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建立起涵盖包括确定购买项目、制订购买计划、组织实施购买、加强合同管理、项目验收结算的规范化流程。
1.确定购买项目。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财政预算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级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切实推动“花钱办事”替代“花钱养人”。
2.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依据预算批复,编制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等具体内容,并向社会发布。
3.组织实施采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将采购信息通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来确定承接主体。
4.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对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5.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五)绩效管理
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购买主体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的有关规定,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方向,在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中贯穿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绩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在凡能够实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领域都要探索试行,特别是当前群众关切度较高的养老、医疗、社保、住房保障等重点公共服务领域。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的指导,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系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事项,并在全市范围内指导推广。
(二)健全工作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负总责,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组织开展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涉及的机构改革事项,研究制定政府职能转移目录。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4.民政部门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扶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推进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工商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6.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7.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8.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承接主体(除社会组织外)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与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负责建立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规定主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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