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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4〕2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疾病应急

         

        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13

         

        石家庄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管理机构、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市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并向全市承担疾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市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统筹使用省级补助资金。资金规模参照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实际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象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支付范围。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后仍有缺口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管理市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作为基金的具体经办管理机构,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基金管理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明确规定救助资金申报程序和时间、审核、审查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内容。

         

        (二)基金监管。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安全有效,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和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急救行为、资金支出等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整合。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社、民政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席机制,探索制定统一的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和政策,提高使用绩效。统一标准,统筹管理,使分散资金形成合力,建立起统一的医疗救助体系。

         

        五、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石家庄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合理安排对疾病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明确应急救助“三无病人”(无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个人、无支付能力)的医疗机构;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配合医疗机构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尽责追讨欠费。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调联动。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成立全市疾病应急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部门主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和推动落实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准备,尽快实施。自2014111日起,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将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具体工作职责,抓紧研究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

         

        (三)完善政策,稳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稳步推进实施;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制度长效运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1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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