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力度
(一)保持信贷投放持续增长。驻石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政策和资金支持,争取信贷投放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持续增长。
(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研究出台支持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建立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战略合作机制,促进挂牌上市企业数量较快增长。做大做优各级融资平台,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券发行力度。支持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发挥平台优势,扩大股权融资、私募债等融资规模。
(三)发挥保险保障作用。积极引进保险资金,支持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在园区设立经营机构,开发低费率的保险产品。推行“银行+科技企业+政府+保险”融资模式。积极推动在石家庄高新区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力争2015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重点支持措施
(一)帮助解决续贷资金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积极筹措资金,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解决倒贷过程中过桥资金问题。督促和引导银行业机构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业务品种,有效解决企业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
(二)加快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积极整合专项资金,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分担金融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严禁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收费和执行贷款利率水平定期进行集中排查,对费率过高的要限期降低,对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银企对接合作。强化信息沟通,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要适时向金融机构发布,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各县(市)、区金融办每季度要组织一次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银行、担保、风投、保险、信托、小贷等多种融资形式的融合。结合入企帮扶活动,强化“一对一”服务,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资金需求,协调金融机构最大限度予以满足;对生产经营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及时支持。
三、保障金融稳健运行
(一)加强金融分析研判。加强全市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每月召开金融运行调度会,每季度召开金融运行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月提供数据、按季度提供分析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加大金融维权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涉及银企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合法利益的诉讼案件,专题协调,加快推进审理、判决和执行工作,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驻石金融机构要及时掌握上级政策变化,加强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衔接,在金融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在不涉及内部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市政府和金融工作部门报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