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一)深化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收入项目,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住房基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铁路资产变现收入和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等五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加大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2016年调入比例达到19%,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将不再安排上述方面的资金。
(三)深化规范各类收入及其统筹使用。随着中央对税费关系的进一步理顺和调整,不断加大清理、整合和规范非税收入力度,逐步建立税收收入为主导、非税收入适当补充的收入体系。按国务院要求,3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草原植被恢复费、海域使用金等专项收入专款专用,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深化重点领域资金的统筹使用
(一)深化科技资金的优化整合。推进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切实解决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多口管理、重复资助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等突出问题,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将各部门管理的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优化整合为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和科技能力提升计划等五类。
(二)深化教育资金的优化整合。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各级政府教育资金支出方向。新增教育经费主要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三)深化节能环保资金的优化整合。按照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将现有节能环保领域资金优化整合为节能减排、环境监测监察、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修复治理、生态恢复保护等六类。
(四)深化涉农资金的优化整合。进一步深入推进各个层面的涉农资金整合统筹,逐步将涉农资金整合为农业综合发展、农业生产发展、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村社会发展、扶贫开发等六类,突出创新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五)深化医疗卫生资金的优化整合。逐步将医疗卫生领域资金整合为医疗保障、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三类。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实行统一管理。尽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整合,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三、深化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
(一)深化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厘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经费支出,凡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安排项目管理费,政策明确规定可安排项目管理费的,要按规定标准编制项目预算,作为部门专项业务费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在调整优化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基础上,项级科目下一般不再拆分成不同的专项资金。
(二)深化跨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确需分解为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应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减少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
四、深化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使用
(一)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五取消、四整合、三控制”原则,与中央和省清理整合做法相衔接,突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对市级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整合,将项目数量压减1/2以上。对整合后的专项转移支付,逐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协调。加强转移支付项目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统筹,减少执行中的预算级次调整。
(二)探索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新方式。对保留的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主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三)推动县(市)、区先行先试。通过对县(市)、区予以必要授权或修改相关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县(市)、区政府在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面先行先试。对上级政府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五、深化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统筹协调
(一)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要将政府所有收支活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提高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完整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将上级税收返还、下级上解收入、提前通知的上级转移支付等一并列入本级收入预算,统筹安排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从2015年起,按照财政部《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相关考核指标要求,全面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确保一般公共收入预算占决算数比重达到95%以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占决算比重达到80%以上。
(二)严格控制代编事项。按照预算法和中央、省的有关规定,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各级财政应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对确需代编预算的事项,应及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
(三)推进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项目库管理,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规范项目设置,做细做实项目库,全面反映项目的执行单位、历年预算安排、结转结余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逐步完善项目退出机制。合理安排跨年度项目预算,对基建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分年度安排项目前期经费、建设资金等;对一般性跨年度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对属于以奖代补、年终考核奖励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的下一年度安排预算资金。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即可实际使用。建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年内难以执行完毕的项目预算,同级政府可以收回尚未执行部分;对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10月底执行进度未达到85%,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将项目预算安排与上年执行挂钩,原则上根据上半年和10月底支出进度测算扣减系数,相应核减下一年同类资金预算。
(四)加快财政资金的批复和下达。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20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各部门在接到部门预算批复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市级接到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应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加快据实结算项目下达进度,对可以在上半年完成结算的,一般采取结算当年列入部门预算的方式;对上半年不能完成结算的,一般采取上半年预拨、下一年清算的方式。
(五)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预算调整,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等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各预算部门要严格按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六、深化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
(一)深化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从严控制一般公共预算结转项目,可不结转的项目不再结转。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存量资金,要结合当前财政经济形势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二)深化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统筹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
(三)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编制2016年预算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市)、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市)、区,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对其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核减比例视该县(市)、区或部门存量资金规模情况分别确定。
七、深化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
(一)加大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结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对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一般债务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专项债务资金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与该项政府性基金统筹用于对应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深化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的统筹协调。加强库款调度、债务发行和国库资金增值运作的衔接,根据库款余额适当控制债务发行的规模和节奏,促进库款管理与债务发行有机结合。
八、深化跨年度预算的统筹协调
(一)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等方式弥补,如仍难以平衡,各县(市)、区级政府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二)试编中期财政规划。在编制2016年预算时,按照省级要求,试编2016年至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测算分年度支出需求。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为全省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提供有效数据。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要建立信息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切实明确权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财政局要密切关注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市有关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