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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4〕9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95

         

        石家庄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查处取缔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目标,集中查处取缔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明确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各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公共服务行业(企业)的职责,落实“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牵头协调、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长效监管的工作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经济转型升级、跨越赶超。

         

        二、时间安排

         

        2014910开始至1231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摸底阶段(910-9月20)。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营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浓厚氛围。详细摸清本辖区、本部门职能内无证无照经营户的底数,建立相应的台账。

         

        (二)清理整治阶段(921-12月15)。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要把涉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加油站、液化气站和存储点以及食品、药品、餐饮、交通运输、网吧、公共娱乐场所等作为清理整治的重点,并对清理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户予以查处取缔。

         

        (三)督导检查阶段(1216-12月31)。12月16开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暗访和随机抽查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查无工作总结请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石家庄市查处取缔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查无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集中整治无前置审批等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集中整治餐饮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餐饮,食品、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未许可备案情况进行整治,依法查处、取缔固定经营场所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等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三)集中整治医疗机构等无证经营行为。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而未办理许可证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办理许可证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依法予以查处取缔。(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集中整治高危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五)集中整治文化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娱乐场所、网吧、音像、演出、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配合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取缔没有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行为;对出版发行业、出版物零售、出版物进出口,印刷业,印刷品、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活动和违法经营行为;对广播电视经营项目等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六)集中整治特种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设立保安培训、保安服务机构等经营行为以及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等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集中整治建筑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城市燃气供应、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造价咨询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八)集中整治房地产开发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本行业未备案企业情况进行整治,依法查处未经备案企业的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九)集中整治排污等产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危险废物经营,排污单位排污等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证的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集中整治人力资源市场无证经营行为。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集中整治生产制造等行业无证生产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实行工业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违法行为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检验,生产使用、销售、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生产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十二)集中整治交通运输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公路客运、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货运、危险货物运输、水运,机动车维修及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搬运装卸,道路运输站(场)等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十三)集中整治矿产资源等行业的无证经营行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建设项目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十四)集中整治违规占道经营行为。清理和取缔城市流动商贩的违规占道经营摊点。对无证无照的违规占道经营摊点依照法规予以清理和取缔,规范管理行政许可的占道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十五)集中清理烟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烟草专卖生产、运输、批发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运输、批发(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卷烟)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零售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工商部门。(责任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十六)集中整治农作物种子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十七)集中整治成品油等行业无证经营行为。对成品油仓储、批发、零售,对外劳务合作,二手车鉴定评估,典当,拍卖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对未办理许可证情况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本部门行政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八)集中整治公共聚集场所等无消防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对公众聚集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及对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进行整治,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营业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任单位:公安消防部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工作,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村民委员会应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市)、区政府。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查无办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行政抄告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职责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涉嫌违法事项书面抄告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并将有关情况登记造册,查处取缔的情况及时回函抄告单位。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市查无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具体负责人,负责将查无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市)、区政府和市查无办,并及时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三)狠抓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查处取缔重点,加大查处取缔力度。市查无办将不定期对高危行业、重点行业的查处取缔情况进行抽查,适时通报,并列入年终工作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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