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落实畜禽屠宰监管体制改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0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市级畜禽屠宰监管机构职能已经划转到位,但目前各县(市)、区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还没有落实到位。根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的要求,各县(市)、区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要同时推进畜禽屠宰职能划转,按要求在今年12月20日前全部划转到位。为保证畜禽屠宰监管职能改革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职责调整
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是食品药品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在具体工作中,要把畜禽屠宰管理体制改革同食品药品管理体制改革一并研究、一并部署、一并推进、一并落实,确保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在整体上顺利完成。要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农牧(畜牧水产)、商务等部门,加强职能调整的进程和相关工作的督促督导,认真落实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落实情况实行周报制,每星期五下班前将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
二、强化保障,确保履职尽责
各县(市)、区要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在加快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提升畜禽屠宰监管能力建设,认真研究解决畜禽屠宰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设备装备和执法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编随人走、人随事走”的原则,将原由商务部门管理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编制整体划转到农牧部门,要积极落实畜禽屠宰监管人员编制,加强基层屠宰监管执法力量,确保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等4部门(市编办〔2008〕46号)文件精神,健全畜禽屠宰监管与执法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保障屠宰管理与执法经费,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落实责任,强化屠宰质量安全监管
当前已近年末岁尾,畜禽屠宰监管任务繁重,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4〕1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肉品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3〕5号)要求,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地方政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屠宰企业认真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肃查处畜禽屠宰环节各种犯罪行为。职能尚未调整到位的地方,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仍由原部门承担,严禁职责调整期间推诿扯皮、工作脱节或者履职不到位。对畜禽屠宰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工作进度表 本附件请下载此专业浏览器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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