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支持Ipv6
         
        综合要闻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美丽石家庄
          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办公室函件 >> 2015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5〕13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市区居民住宅供水户表改造

        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城镇居民住宅供水户表改造的要求,经研究,现就调整市区居民住宅供水户表改造工程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建成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费用标准调整为:一户一表的住宅每户1600元;一户两表的住宅每户2480元。

        二、居民用户负担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一户一表的每户负担360元;一户两表的每户负担460元。其余改造资金由市、区财政、供水企业按1∶1∶2的比例分担。

        三、一户两表以上用户,市、区财政、居民承担资金按一户两表标准执行,不足部分由供水企业承担。

        四、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和享受民政部门发放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免收改造费用。所需改造资金由市、区财政和供水企业按上述比例分别负担。

        五、以上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指将分户水表改造为集中设置于楼前地下水表井内,包括内部多支供水管网管材及配件材料的更换所发生的费用。适用于砖混结构、多层建筑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石政发〔2007〕51号文规定的设计、安装技术要求。

        六、居民住宅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要严格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做好后续管理维护。

        本通知自2015年度已开工改造项目起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