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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5〕16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救助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我市非省财政直管县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

        省财政直管县(市)参照以上标准可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5%。新的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备案。

        二、执行时间

        农村低保标准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迅速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尽快确定本地的保障标准,并督促相关工作的落实。二要应保尽保,提高补助水平。按照新标准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提标后补助水平相应提高。三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全面落实“阳光低保”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低保申报审批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要统筹资金,财力保障。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相应增加本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依据保障标准、资金支出规模、县级财力、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对非省财政直管县区给予补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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