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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7〕20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无线电信号干扰器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我市辖区内违法违规设置使用无线电信号干扰器案件频发,导致区域性公众移动通信受到严重干扰,严重侵犯公民的通信权利,影响社会正常通讯秩序。为切实加强无线电信号干扰器(以下简称:干扰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决定进一步规范干扰器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有效维护电波秩序。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无线电通信已成为重要的通信手段。少数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违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擅自生产、销售、使用干扰器,严重干扰公众正常通信,危及民航、铁路运输安全,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上,提高认识,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有效维护我市空中电波秩序。
        二、规范管理,依法使用,严防无线电干扰发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干扰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干扰器,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销售干扰器,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应当销售取得型号核准,并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干扰器;使用干扰器,应当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使用手续;应当使用取得型号核准,并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干扰器。经过批准设置使用干扰器的单位,要制订和完善干扰器内部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确保规范管理依法使用,防止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干扰无线电通信事件发生。在使用干扰器时,必须提前2日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同时要接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不发生无线电干扰事件。
        三、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部门单位严格管控干扰器使用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并联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市场开展监督检查,对非法设置使用干扰器的行为依法查处。工商(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销售干扰器发射设备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干扰器设备违法生产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工商(市场监管)和质监部门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干扰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属地监管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干扰器的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要明确专人负责,设立网格化信息员,在镇村街道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重点对铁路沿线、机场周边、航线区域、公众通信基站周边开展定期巡查。广泛宣传非法安装使用干扰器的危害性,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安装使用干扰器的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电磁环境。公开举报热线:0311-898988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网格化排查工作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制度。于2018年1月2日前,将干扰器生产、销售和使用明细表和信息员情况表报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监督检查科,联系人:王勇,联系电话89898822,手机:15831196990。
        附件:
        1干扰器生产、销售和使用明细表
        2信息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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