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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6〕13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市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船税税源管理,规范车船税征管秩序,杜绝“引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和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和《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车船税征管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集中征收、统一管理、配额划拨、均衡入库”的原则,对全市车船税实行集中征收管理。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工作

        (一)征管方式及范围

        全市车船税由桥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集中征收管理;其他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再对保险公司的车船税税种进行认定,停止入库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只保留挂车等无法实现代收代缴车型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征管职能。

        (二)税款入库

        桥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将集中征收的车船税税款,全部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局负责每月25日前与各县(市)、区财政局结算一次,月底前完成调库。其中,90%的车船税根据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截至上年车辆登记信息,按比例在各县(市)、区之间分割调库;其余10%的车船税调入桥西区国库,用于保障支付保险公司代征手续费、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账户管理手续费等。

        二、部门职责

        (一)市地税部门

        1做好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进行调查摸底,做好户籍和征管权限调整,以及业务宣传工作。

        2按照集中征收管理的业务需要,开发相关征管系统,提出第三方涉税信息需求,实现应收税款和实收税款差异比对,防止少征、漏征等税收风险。

        3建立税收风险防范应对机制,加强日常监控,组织有关力量,共同打击车船税异地入库行为,防止车船税外流。

        (二)市财政部门

        1负责做好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2根据市地税部门涉税信息需求,协调采集市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登记信息,做好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工作的信息保障。

        3负责协调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做好车船税分割调库工作。

        4负责协调桥西区拨付前期准备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并监管费用支付情况。

        (三)市公安(交管)部门

        1与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车辆所有人、登记地、排量、整备质量、载客人数等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数据更新、校验等工作,保障车船税税源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能提供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或者定期检验手续,并配合市地税部门做好协税护税有关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6年9月18日至9月26日)

        各县(市)、区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做好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调查摸底,以及户籍和征管权限调整等工作。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市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车辆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采集相关涉税信息。

        (二)业务对接(2016年9月27日至10月20日)

        市地税、财政、公安(交管)三部门按职责要求进行业务对接,做好征管系统开发、涉税信息导入、测试及验收等工作。

        (三)宣传发动(2016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

        市地税部门组织全市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对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工作进行动员,公布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系列政策措施,明确扣缴义务人属地入库的纳税义务和异地入库的法律责任,在全行业营造严厉打击车船税异地入库、规范车船税征管秩序的舆论氛围。

        (四)正式实施(2016年11月1日)

        在全市全面实施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归纳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进一步完善车船税管理的方法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事关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重心调整和组织收入大局,各县(市)、区,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及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11月1日顺利实施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工作。

        (二)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模式是对现有车船税征管体制的升级和改革,不仅涵盖地税部门内部职责调整,还涉及各县(市)、区车船税征管调整和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数据共享。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着眼大局,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推动车船税集中征收管理模式持续有效运行,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三)市地税部门要及时完善车船税集中征管后的配套政策措施,探索建立车船税风险防范应对机制。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认真履行先税后检义务,积极做好协税护税有关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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