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610元(7320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5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40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200元。
各县(市、区)可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
同时,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制定的相关文件,合理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执行时间
新的保障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精准扶贫、兜底保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