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轨道交通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轨道交通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关于轨道交通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使用办法
为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充分发挥区(县)征收主体作用,及时解决征收补偿中的问题,规范征收补偿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的使用,加快征收工作进度,依据《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轨道交通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使用原则
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以区(县)为项目单位,按照“综合管理、统筹使用、合理分配、整体平衡、节约高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二、费用标准
(一)不可预见费按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的10%计算;工作经费按《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征收补偿需要使用不可预见费,涉及轨道交通1、3号线一期工程的,区(县)级征收领导机构提出申请,市政府、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涉及轨道交通新开工程的,区(县)政府征收领导机构研究决定。
(三)在征收工作结束时,轨道交通1、3号线一期工程征收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在规定标准内多退少补,结余资金按原拨付路径退回。轨道交通新开工程征收补偿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由各区(县)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区(县)承担,结余留用;结余资金由区(县)政府优先用于轨道交通后续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及遗留问题。
三、使用范围
(一)不可预见费
1因征收实际发生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协商确定超出评估评审补偿数额的,现行补偿政策又没有明确规定的合理费用。
2因征收而带来被征收居(村)民一定生活困难,为保证居(村)民基本生活条件需要给予的困难补助等费用。
3征收生产经营房屋的权属单位为配合征收工作、减少生产经营损失采取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
4直接影响轨道交通项目征收工作开展的,已完成的市级公益项目,因客观情况实际无法继续由原项目解决的遗留问题,解决该问题需要的费用支出。
5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与轨道交通建设相关联的不可预见的情况。
(二)工作经费
1日常办公费。包括保障征收工作必需的办公用房租赁、办公设备购置、与征收直接有关的会议费、水电费、电话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用于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组织发动、政策宣传等费用的支出;
2劳务费。包括委托劳务机构开展征收直接相关工作的费用;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和社保费用;被征收居(村)民的配合征收工作产生的误工补助等费用;
3专项业务费。包括房产土地档案调取、风险评估、方案制定、编制产权调换用房建设地块修建性详规、预评估、论证、听证、鉴定、价格评估、勘测定界、土地房屋测绘、法律服务、拆除清场等费用支出;征收工作中的安保、维稳、信访纠纷调处、社会保障调查等费用支出;
4其他与征收工作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
四、费用拨付
工作经费拨付实行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相结合的方式。在征收工作开展前和征收过程中,由各区(县)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后拨付。
不可预见费在征收补偿资金中支出使用。
五、资金管理
(一)区(县)政府及所属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轨道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度,加强对轨道建设资金的管理,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及集体研究的原则,切实保障资金合理使用,推动工程建设进展。
(二)征收部门应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财经管理制度使用;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费用支出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
(三)资金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征收工作结束后,向审计机关上报不可预见费和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