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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7〕5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1号)精神,切实维护全市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几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一)孤儿。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参照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失踪、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因重病或重残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六)残疾儿童。残疾儿童指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证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做好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基本生活费提高至每人每月130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监护人监护缺失儿童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上述分散供养的孤儿生活费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贴。
        2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享受低保标准的20%增发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
        3残疾儿童按照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关政策发放补贴。
        4重病儿童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按照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对因病产生经济困难的儿童家庭,符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条件的,按照我市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有关政策申请落实临时救助。
        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生,仍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学业结束。
        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因类别划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择高原则申请我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或其他相关生活补助待遇,不重复享受。困境儿童享受的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发放生活补助金的困境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变化挂钩联动机制的规定和标准,给予动态标准补贴。
        (二)完善基本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1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以及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家庭中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中的儿童,纳入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2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具体救助方式、标准等,参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执行。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
        1将孤儿、弃婴、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等困境儿童优先纳入学生资助范围。
        2落实山区教育扶贫工程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政策,保障山区教育扶贫工程建档立卡贫困生享受“三免两补”优惠政策。
        3对平山、赞皇、灵寿、行唐等贫困县的困境儿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4切实保障困境儿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做好困境儿童控辍保学工作,确保困境儿童不因监护缺失、家庭贫困、身体残疾等原因而失学辍学。
        5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与当地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6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和教育管理。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做到与普通学生一视同仁,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法治安全和文明教育,及时掌握困境儿童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困难,并尽可能及时帮助其解决。
        特别是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要进一步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中小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兼)职教师,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关注困境儿童群体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心理训练等服务。
        (四)健全监护关爱机制
        1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2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4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5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五)提升残疾儿童福利服务水平
        1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2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明天计划”救治工作的实施细则》(冀民函〔2017〕126号)的要求,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参照福利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
        3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本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根据自身条件为有需要的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4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的需求。
        三、资金保障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结合中央和省级对地方孤儿生活补助及救助资金,统筹地方公共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落实保障资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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