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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7〕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4日

        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根据《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源头管控、市区联动、属地管理”原则,综合施策,重点监管、集中整治、全面巡查,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早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良性发展轨道。

        二、具体目标

        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工地监管率100%;建筑垃圾实现密闭化规范运输率100%;消纳场(点)有序处置率100%。

        三、运输时间

        主城区二环以内(含中山路、裕华路、和平路、槐安路友谊大街、中华大街、红旗大街、建设大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三环以内)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为晚21:00-次日凌晨3点;由二环以外向三环以外运输建筑垃圾探索实行白天分时段运输,具体时间段由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交管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气水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工期、运输路线等确定运输时间。其它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责任分工

        (一)市,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分别负责建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及时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加强“审监联动”。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相关部门)在完成建筑垃圾运输审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手续传真至城管部门,作为城管部门监管的依据。

        (二)市城管委。负责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建筑垃圾运输督导工作。核发主城区(长安、裕华、桥西、新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核准文件》;制定并监督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城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四方共同签订《建筑垃圾运输承诺书》;配合市交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车辆运输路线、时间及倾倒地点;检查“三联单”使用情况;检查督导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城管部门建筑垃圾运输工地人员盯守情况;参加联合执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在市区主要出入口进行路面巡查、出市口设卡检查工作;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到指定地点倾倒,未按规定运输时间运输的车辆处每立方米250元罚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 1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万元罚款;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运输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掺杂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处2万元罚款;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对违反规定产生扬尘污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的,处以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依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市交管局等五部门《石家庄市主城区黄牌照货车通行管理规定(试行)》对未按规定使用密闭装置且不能正常使用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三联单”的,发现一辆,取消一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日常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不予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倾倒,并将数据采取后,由市城管委按上述处罚措施予以处罚。同时,追根溯源,函告市住建局对违规工地进行处罚。其它县(市)、区参考执行。

        (三)市交管局。负责办理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规定运输时间、路线;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速、闯红灯、逆行、沿途飘洒、遮挡污损号牌、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等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重点顶格处罚8种行为:闯红灯,处100元罚款,记6分;遗撒、飘散载运物,处200元罚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处100元罚款;故意遮挡号牌,处200元罚款,记12分;故意污损号牌,处200元罚款,记12分;“闯禁行”,未取得《渣土车道路通行证》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未按规定路线、时间通行,处100元罚款;逆行,处200元罚款,记3分。

        同时,查处进入市区三环以内的建筑材料运输车、水泥罐车、生活垃圾运输车等大型工程车辆(黄牌车)道路违法情况,并比照建筑垃圾运输处罚措施进行处罚。特别是充分利用三环周边和市内出入市口卡口系统,依法依规加大对无通行资格运输车辆的处罚和打击力度。其它县(市)、区参考执行。

        (四)市住建局。负责督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出场各项检查,全面落实工地施工“六个百分之百”中明确的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等规定;督导建设单位在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将视频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并能有效正常使用。对未按要求安装监控设备的工地,禁止开工;发现工地驶出未持有市城管委、市交管局核发的《核准文件》和《渣土车通行证》违法违规运输车辆一次的,停工整顿一周;发现两次存在问题被查处的,停工整顿一个月。

        (五)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源头治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为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辖区内每个建设工地的盯守工作,安排专门人员24小时轮流驻场盯守,确保出场的每一台运输车辆符合要求,盯守人员名单报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凡不按要求落实“三联单”制度的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凡不落实“三联单”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律报相关部门取消运输资质。

        (六)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

        (七)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市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不包括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立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八)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建筑垃圾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等工作。收集汇总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工地人员盯守名单、联系方式等,汇总移交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案件,并按照《石家庄市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五、具体任务

        (一)源头治理,落实各县(市)、区属地主体责任

        1建立盯守、巡查人员和分包领导台账。各县(市)、区要明确每个建筑垃圾运输工地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看牢盯死各个建筑垃圾运输工地,实行专人24小时盯守责任制,指导、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管理要求,签订《建筑工程渣土运输承诺书》,认真履行“三联单”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车辆规范运输。对于盯守情况,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成立明查组和暗查组,采取明查暗查与延伸检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实施24小时无缝隙督导,特别是加强凌晨3点后的督导检查。

        2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管理。建筑垃圾运输工地出入口设置不得多于2个;盯守人员认真检查驶出工地每台车辆,对驶出的每台车辆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驻守监管人员四方验收合格签字。

        3加强工地冲洗设施建设。建筑垃圾运输工地按要求设置冲洗设备,除确保正常使用外,还需安装高压冲洗水枪,确保车辆出场前进行全方位冲洗。同时,还必须建立车辆冲洗登记制度,对每一辆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并登记。

        4保障建设工地视频监控设备的完好率。各县(市)、区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修复完善工地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完好率、及时修复率要达到100%。要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及重要部位安装与监管部门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对于工地视频监控设备建设情况,市住建部门组织进行督导检查。

        (二)严查严管,确保运输车辆规范合规运营

        1加强对运输车辆的集中检查。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市城管委负责提供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相关资格的车辆明细,报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交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根据车辆明细,重点对在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尾气排放、卫星定位、密闭装置等内容进行检查监测,验收合格并取得运输证件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2逐步建立运输车辆电子信息标签系统、安装车辆顶部号牌和统一公司标识。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委、交管局、环保局配合,为检测合格运输车辆全部安装电子标签,用科学手段控制乱倾乱倒行为。同时,市交管局负责组织在车厢后马槽(围栏)中间位置、驾驶室车顶位置,分别安装550mm*1100mm、350mm*1100mm大小的,符合GA-666-2006要求的黄色反光膜的金属材料放大号牌。

        3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全程巡查。由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工作,采取“固定检查、重点盯守、机动巡查”三结合方式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每天安排不少于300名联合执法人员,在市区高营大街与北二环、体育大街与古城路、友谊大街与古城路、裕翔街与308国道、石铜路与南二环、和平路与东二环等主要出入市口设立固定检查点,对重点出土工地实施重点盯守。

        (三)建立制度,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1建立运输企业信用评价、黑名单制度。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强化运输企业的诚信意识、社会责任。信用考核评价结果统一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作为建筑垃圾运输工程招投标活动、运输企业等级资质评定的重要依据。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平时检查督导等情况通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结合平时督导检查情况,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作为施工单位、开发商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照。特别是对于使用无资质车辆运输、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等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石家庄各类投标活动。

        2建立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退出制度。各县(市)、区城管部门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行为规范合同,承诺规范运输。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在一个月之内三次(含)以上及一次严重违规违法(严重遗撒、无牌无证、假牌套牌,闯红灯等)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取消运输资质直至吊销驾驶员驾驶执照,三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五分之一注册车辆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取消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四)科技引领,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充分发挥建筑垃圾车辆数字监管平台作用。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利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平台及首批在二环沿线的安装100个摄像头,加大在建工地视频监控信号、公安天网、交管视频信号的互联互通建设工作,运用卫星定位、视频监控、轨迹回放等技术手段,实现全天候、全过程视频监管。各县(市)、区也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建筑垃圾车辆的有效监管。

        (五)搞好培训,提升人员企业素质水平

        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分别组织好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人员、运输企业法人,以及驾驶人员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对建筑垃圾依法依规运输、规范运输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能力素质水平。特别是严格驾驶人员准入培训、道路技能测试和常规重点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上岗证。

        (六)联合执法,全力开展建筑垃圾集中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把联合执法检查,作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作为改善大气质量的一项具体任务,由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城管、公安、交管、环保、住建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垃圾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坚持市、县一盘棋思想,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举措,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务求实效。各相关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重新调整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学勤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市交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综合整治工作和联合执法总牵头、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委主任任建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市城管委副主任李君涛、市交管局副局长于英杰、市住建局副局长张顺泽、市环保局副局长李哲兼任。办公室成员分别从市公安、住建、交管、环保、城管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行动指挥、信息收集、宣传发动、奖惩表彰等工作。

        (二)严格执法。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从事执法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查处与整改相结合,严格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违法案件,杜绝发生粗暴执法和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行为。

        (三)搞好宣传。要充分发挥市、县(市)两级新闻媒体的作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报道,全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机制。以集中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专项治理,作为探索建筑垃圾管理执法模式、创新管理执法体系、提升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契机,注重总结工作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从制度层面进行规划设计,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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