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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7〕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6月1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细则》(石应急办〔2012〕5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

        石家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避免和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4.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防治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事发地政府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应急防治工作。

        1.4.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事件。加强对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2.应急指挥部体系及职责

        2.1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新闻办、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卫计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警备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2.2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对事发地进行紧急救援;指导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国土局归口管理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当地政府进行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组织核实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组织有关新闻发布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事发地政府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对遇险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住建局根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旅游委负责督促旅游景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与治理;指导旅游景区设立警示牌和监测点;当旅游景区内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修复损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科技局(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并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做好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农牧局负责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林业局负责对灾区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信息通信的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预警受灾群众避险和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临时避难场所,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和监督管理。

        石家庄警备区负责协调当地驻军、武警按应急指挥部要求,赶赴灾区抢险救灾,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开展工程抢险工作。

        2.4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指挥和部署。

        相关县(市)、区政府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群测群防人员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都要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对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3.2.3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各县(市)、区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

        3.2.4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速报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小时内速报市政府。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在6小时内速报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小时内速报市政府。

        3.3.2速报的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四个级别: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当地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5.2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2.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I级)。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配合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2.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Ⅱ级)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配合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2.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和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省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设区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2.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本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5.3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以驻军、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防治力量,日常要坚持有针对性地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市财政局安排预备资金作为突发应急经费,用于当年发生的应急工作的开支。市直各部门的应急工作保障资金列入本部门预算。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地质灾害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适当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民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保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供应。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3应急技术保障

        6.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队伍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6.3.3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投资,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宣传与培训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应急防治和救灾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6.5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7.奖励与处罚

        7.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7.2处罚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市政府批准印发施行。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审定,并根据审定结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9.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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