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鼓励和引导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繁荣民营经济,增强发展活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冀商回归环境
1.拓宽冀商投资领域。除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省禁止和限制投资的产业项目以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等文件禁止建设的高污染和高耗能项目外,各类民间资本均可平等进入,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任何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2.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建设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科技创新、检验检测、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冀商回归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信息咨询等服务。建立和发展为回归冀商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培育为冀商投资提供法律、政策、仲裁、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及服务收费行为,优化冀商投资发展的社会服务环境。
3.推进冀商产业集聚。支持各类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结合产业特色及发展定位,规划建设园中园、冀商产业园,吸引冀商回归企业参与园区产业链延伸及配套项目建设,推进冀商回归集聚发展和创新发展。鼓励冀商企业整体回迁、设立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4.支持冀商企业总部回归。市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优先支持省外冀商将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及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优惠和激励。自建或共建研发机构,并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回归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冀商回归实施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项目。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冀商回归企业在我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
6.支持回归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冀商回归企业与“两院”院士合作新建的院士工作站,经政府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政府认定后,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为新引进人才提供购房补贴。对带动领先技术重大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对带动领先技术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对带动先进技术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对租住房屋的据实报销,每年租房报销总额不超过5万元。
7.实施回归企业名优品牌奖励。冀商回归企业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河北省着名商标、名牌产品和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冀商回归企业使用其母公司品牌生产产品,该产品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所在地省级名牌产品、着名商标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上述标准给予减半奖励。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8.积极引导回归创业人员从事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环保节能节水及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农技推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及民政福利事业,对符合税收优惠标准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冀商高新技术企业整体回迁的,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强化资源要素供给
9.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冀商回归企业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利用空闲土地建设标准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健康医疗、养老、流通、旅游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期满,经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定企业经营状态良好、履行合同到位、符合产业导向等条件的,可按原批准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条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10.执行用能优惠价格。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支持冀商回乡申办各类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疗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举办各类教育机构,在办学资格、职称评定等方面平等对待,学校设置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建设养老机构,用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体育场馆(含游泳馆)、健身俱乐部等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收费标准执行。推行大用户直购电,推动供购电企业市场化交易,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努力降低回归企业运行成本。
11.加强融资金融服务。重大冀商回归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鼓励有实力的知名冀商发起、募集冀商回归兴业投资基金,吸引金融机构参与,采取股权方式支持冀商回归企业发展。支持冀商资本依法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冀商回归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产品。支持回归冀商发展典当、金融中介、融资租赁、小额贷款、风险投资等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切实加强协调调度
12.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冀商回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旅游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冀商回归重要事项的组织、指导、服务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冀商回归”推进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结合实际配套制定支持冀商回乡创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评价,推进政策透明化、制度化,及时发布信息,切实兑现招商承诺,推动项目落地实施。
13.搭建合作平台,畅通互动渠道。建立省(市)外冀商商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会沟通与互动。组织“在外冀商家乡行”活动,鼓励省(市)外商会开展回乡投资考察。市政府组织的综合性经贸洽谈会、博览会及行业性产品推介会、展览会等活动,设立冀商专场(区),邀请在外冀商积极参与。各县(市)、区要切实掌握本籍企业家在外地发展情况,建立(本籍企业家)全国工商联执委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名录,积极开展拜访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重点企业赴冀商相对集中的省市开展专题招商活动。
14.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亲和氛围。通过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微信平台、信息简报等形式,及时向省外商会、重点企业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发展环境、政策措施、产业动态等信息。在冀商较为集中的省市,开展“家乡风貌”、“发展成就”等专题报道和巡展。组织市级各类媒体开展“冀商风采”系列报道活动,宣传在外冀商发展成就,激发在外冀商的家乡情怀,增强在外冀商回乡创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积极性。
15.开辟绿色通道,搞好服务保障。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环节,分别由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各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多证合一”。冀商回归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再核定招投标方案,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在全市选择1-3个改革试点县和园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对冀商回乡投资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盘子,并争列省重点项目盘子,由项目承接县(市)、区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实行全程代办服务。
六、附则
1.凡省、市有关支持产业发展、创新创业,鼓励民间投资等政策措施,符合条件的冀商回归企业、投资项目均享受同等待遇。但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对推动全市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能力的冀商回归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