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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6〕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利剑斩污行动结束后加强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利剑斩污”行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最大限度降低了污染物峰值浓度,减少了重污染天数。为巩固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利剑斩污”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省大气办1号、2号调度令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53号)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具体措施

        1.继续实施火电企业“以热定电”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火电企业发电量。〔市发改委负责〕

        2.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1号、2号调度令要求,对水泥、铸造、钢铁、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实施生产调控措施。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且达标排放的企业外,其他企业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一律错峰生产。铸造行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的企业2017年1月1日至2月28日错峰停产,其他企业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煤电行业,未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煤电机组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错峰停产。钢铁、焦化和锅炉等行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制药、化工、包装印刷、家具等VOCS排放生产企业,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自2017年1月1日起,可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复产申请,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环保、工信等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核实、认定,经市环保、工信部门组织专家核定确认后,有序恢复生产。未完成2016年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继续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4.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淘汰市区建成区(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保留的燃煤锅炉(包括使用洁净型煤、兰炭等清洁燃料锅炉)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对违法违规使用燃煤锅炉的予以严肃惩处。花房、苗圃、蔬菜大棚、畜牧生产设施等未采用低硫煤炭等清洁能源的一律停止使用。〔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园林局、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5.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气企业停产治理,非民用燃煤设施停用整治。三环以内严禁燃烧散煤,对未进行天然气改造、集中供热工程的城中村逐村逐户排查,全部更换为洁净型煤。四组团范围内的农村和其他县(市)、区建成区使用劣质煤的,由辖区政府负责更换为洁净型煤或优质低硫煤。对全市煤炭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整治,坚决取缔非法售煤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的行为。〔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6.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住建等部门依据省住建厅《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市住建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全封闭防护施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建设施工工地进行扬尘防治验收,确保全部落实“七个百分百”。经验收合格的准予复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其他建筑物拆除、道路开挖作业参照执行。〔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7.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有资质搅拌站组织绿色环保达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准予开工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各混凝土搅拌站不得为无复工手续建设工地供应混凝土。依法取缔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市住建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三环内搅拌站搬迁具体实施方案。〔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8.市区三环内、各县城建成区、新华区学府路(友谊北大街-柳荫街)段,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需经当地住建、城管、交管部门批准后,明确运输时间、路线,密闭通行。对违规运输车辆严肃查处。〔市交管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9.露天矿山开采。2017年1月1日至3月15日,除保民生(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弃物等)的水泥生产企业配套矿山按照复产程序经市、县两级国土、环保部门验收批准有序复工外,其它矿山全部停产。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加工。从年初开始,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和生产矿山启动整治复绿。〔市国土局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0.砂场开采。2017年1月1日至3月15日,采砂行业继续停工停产。采暖期结束后,由水务部门负责对现有持证砂场进行复核,实行县级初验、市级复验,做到“达标一个、验收一个、开工一个”。对于不达标的持证砂场继续关停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砂行为。〔市水务局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1.继续进行油品整治。自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油品质量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全市所有加油站(点)油品质量和油气回收设施逐一进行拉网式清理检查,严禁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及普通柴油,依法查处制售劣质车用汽、柴油行为。〔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2.各县(市)、区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企业、施工工地及其他重点污染源,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严看严守。市属基础建设工程由市直牵头部门做好监管。〔市环保局、市大气办、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3.严厉打击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烧山、烧荒等露天焚烧行为。〔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4.切实加大对国控、省控点的管控力度,突出做好扬尘治理、秸秆垃圾禁烧、型煤推广、淘汰劣质煤、打击偷排偷放、严管重点污染源等工作。市环保局要对明显高于国控点平均浓度值的县(市)、区分析查找原因,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问责,切实解决省控点浓度值长期高于国控点平均浓度值的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5.加大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力度,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执行到位。春节期间,二环路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三级以上预警期间,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6.切实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对主次干道全天候清扫保洁,主街主路机扫率达到90%以上。严格垃圾清运标准,做到车走地净、密闭运输。狠抓渣土扬尘污染整治,大力推广纯电动渣土车、纯电动运输车,规范渣土的招投标、工地的标准设置和场地管理,运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和GPS设备,加强对施工工地、消纳场地及运输行为的监管,努力将扬尘污染降到最低。〔市城管委牵头,市住建局、市交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17.停止执行单双号限行措施。

        18.全市行政性机关及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朝九晚五”错时上下班制度。

        二、保障要求

        19.强化市、县同步联防联控。按照统一预案、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原则,做好全市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市、县两级环保、住建、城管、交管、公安环保支队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继续营造密集执法和常态化夜查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损害大气环境的行为。〔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交管局、市公安环保支队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0.修改市、县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省应急预案标准修订完善,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按区域总量核算,建立排放清单,明确一企一档,按照Ⅲ、Ⅱ、Ⅰ分级减排比例,限、停产到具体企业,按企业排放、污染高低次序拉出企业排放清单,根据应急级别由高到低实施整体限停,倒逼高污染、高排放企业转型、升级、退出。〔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21.采暖期结束前,市政府17个督导组继续驻县督导,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市政府督查室抽调专门人员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公开曝光,进行问责。〔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22.执行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异常数据指令调度制度,凡是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点位数值异常升高的,追因溯源,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问责。〔市环保局、市大气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3.市大气办定期调度各县(市)、区及市直责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市环保局每日对各县(市)、区AQI指数和PM2.5年均浓度下降率以及高于国控点平均值的进行排队通报。〔市大气办、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4.实行违法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存在偷排偷放问题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加大检查频次。把企业是否达标排污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对偷排偷放的,依法从重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5.积极鼓励公众举报大气污染违法问题。公布有奖举报电话,凡举报查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奖励。积极开展大型健身环保、绿色出行公益活动,打造全民参与的“低碳石家庄”、“健康石家庄”和“绿色石家庄”。〔市大气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6.继续加大对破坏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查处一批、曝光一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7.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落实到具体人。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健全完善网格内污染源管理台账,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对网格内应当监管而未监管到位或失查,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环保局、市大气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8.充分发挥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跟踪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曝光反面典型。〔市大气办负责〕

        29.分行业制定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工业污染企业调整退出规划、工业园区调整布局规划、散煤治理规划、煤改气电规划、矿山关闭复绿和西部太行山绿化规划、农业转型和绿色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0.批准复工、开工生产的企业,要制订好各项复开工工作预案和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31.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大气办协调各相关责任部门解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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