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
替代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用煤项目准入政策
停止审批新上用煤项目。对于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用煤项目,各县(市)、区应当在已完成上年度和确保完成本年度省、市下达的减煤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进一步加强用煤项目审批管理,对未落实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用煤项目不得核准建设。严禁新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禁违规批建用煤项目。对违规建设的用煤项目,县(市)、区政府应责令其停止建设或拆除。
二、审核权限
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由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审批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工作由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2由市发改委备案、核准、审批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3由各县(市)、区(含市内各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及有审批权的政府派出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审核工作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三、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原则
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是指新建用煤项目年设计用煤量,以在用的拟拆除或上年已拆除的用煤设备的用煤量进行替代。所有新建用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替代量,煤炭替代指标为我市1500万吨减煤任务之外的、本年度当地耗煤统计数量以内的用煤量。属于规模以上的工业煤炭替代指标,由当地统计部门提供前三年用煤量的平均值确定替代量(统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规模以下的工业及其它行业煤炭替代指标,经当地环保、住建、工信和发改部门按上年度实际用煤量共同认定替代量(有关部门加盖公章的确认表)。新建用煤项目的年设计用煤量不得大于煤炭替代指标。
四、煤炭替代核查工作
按照省、市行政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当地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核查工作。新建用煤项目落实煤炭替代量后,项目单位提出核查申请,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环保、统计部门配合,组织煤炭替代核查工作。经确认,新建用煤项目达到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出具新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或分散燃煤锅炉承诺、煤炭替代方案、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用煤替代指标清单、煤炭替代核查确认报告等相关材料,请示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核准程序要求,县(市)、区发改部门办理用煤项目的核准手续。用煤项目未经核准不准开工建设。核准后,将新建用煤项目的核准文件、煤炭替代核查、政府拆除承诺等相关材料和影像资料报市发改委备查。
新建用煤项目建成后三个月内,县(市)、区负责落实淘汰拆除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对未按期完成淘汰和拆除任务的、或不履行拆除承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新建用煤项目停止继续生产运行,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需落实的核查工作有关资料:
1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2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用煤量清单及替代企业的工业产能或燃煤锅炉淘汰拆除承诺。
3《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消费量核查确认表》(一炉一表)。
4县(市)、区政府淘汰工业产能或拆除分散燃煤锅炉承诺书。
5替代的工业产能和分散燃煤锅炉淘汰拆除前后的相关影像资料。
五、用煤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主要内容
新建用煤项目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项目简介。包括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工艺路线、用煤量、建设年限等。二是项目工艺和设备情况。新建用煤项目属于高耗能项目的,要说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是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是否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三是用煤替代指标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各替代源用煤量,所有替代源总用煤量能否达到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涉及供热的用煤项目要有工业民用供热能力和管网替代的具体方案,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承诺关停拆除时间。四是对当地完成减煤任务的影响。新建用煤项目竣工投运后,应不影响节能、降碳、减煤目标任务的完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编制内容及格式
2石家庄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煤炭消费量核查确认表
3石家庄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消费量核查确认汇总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